肃宁县禁放烟花爆竹区域
2025-Mar-31
肃宁县人民政府
关于实行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通告
为保障公民的生命、财产安全,改善肃宁县空气质量,根据国务院《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》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》,沧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《关于印发沧州市2018年大气污染综合治理工作方案的通知》〔沧政办字(2018)71号〕要求,结合肃宁实际,经肃宁县政府研究决定,在肃宁县城建成区、经济开发区建成区实施禁止燃放烟花爆竹措施。特通告如下:
一、全面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区域和时间
根据肃宁县城区现状,划定朔黄铁路、京九铁路、靖宁南街(泽城路至京九铁路桥段)、泽城路(含东泽城、四合屯、苏家庄、贠家庄)、元礼街(含曙光苑、大五里、梁家庄、梁家屯、王家屯)合围区域内全年全面禁止燃放烟花爆竹;经济开发区划定开元大街、星海路、五福大街、创业路合围区域内所有党政机关、企事业单位全年全面禁止燃放烟花爆竹。
二、肃宁县城建成区合围区、经济开发区建成区合围区域以外的以下场所,在任何时间禁止燃放烟花爆竹。
(一)国家机关、事业单位、文物保护单位;
(二)车站以及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内;
(三)加油(气)站、液化气供应站、油库等易燃、易爆物品生产、储存、销售单位及周边100米以内;
(四)输(变)电设施安全保护区内及架空通讯线路附近;
(五)医疗机构、幼儿园、中小学校、敬老院;
(六)楼房顶部、露台、阳台、楼梯、走廊及地下场所等区域;
(七)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其它地点。
三、机关、团体、企事业单位、社区、村民委员会、住宅小区业主委员会和物业服务企业,应当做好本单位、本区域内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管理,在禁燃区域和场所内及其周边地带的合理范围内醒目位置设置统一、规范的禁燃标志,及时劝阻、制止、举报违反本通告的行为。
四、对违反肃宁县禁止燃放烟花爆竹规定,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,依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》予以治安拘留处罚;构成犯罪的,依法追究刑事责任;造成财产损失或者人身伤害的,依法承担相应法律责任。
五、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,原2017年11月15日施行的《肃宁县人民政府关于实行烟花爆竹禁限放的通告》同时废止。
本通告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。
特此通告
肃宁县人民政府
(以上内容不一定代表本站观点,无须承担任何法律责任。)
肃宁县人民政府
关于实行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通告
为保障公民的生命、财产安全,改善肃宁县空气质量,根据国务院《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》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》,沧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《关于印发沧州市2018年大气污染综合治理工作方案的通知》〔沧政办字(2018)71号〕要求,结合肃宁实际,经肃宁县政府研究决定,在肃宁县城建成区、经济开发区建成区实施禁止燃放烟花爆竹措施。特通告如下:
一、全面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区域和时间
根据肃宁县城区现状,划定朔黄铁路、京九铁路、靖宁南街(泽城路至京九铁路桥段)、泽城路(含东泽城、四合屯、苏家庄、贠家庄)、元礼街(含曙光苑、大五里、梁家庄、梁家屯、王家屯)合围区域内全年全面禁止燃放烟花爆竹;经济开发区划定开元大街、星海路、五福大街、创业路合围区域内所有党政机关、企事业单位全年全面禁止燃放烟花爆竹。
二、肃宁县城建成区合围区、经济开发区建成区合围区域以外的以下场所,在任何时间禁止燃放烟花爆竹。
(一)国家机关、事业单位、文物保护单位;
(二)车站以及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内;
(三)加油(气)站、液化气供应站、油库等易燃、易爆物品生产、储存、销售单位及周边100米以内;
(四)输(变)电设施安全保护区内及架空通讯线路附近;
(五)医疗机构、幼儿园、中小学校、敬老院;
(六)楼房顶部、露台、阳台、楼梯、走廊及地下场所等区域;
(七)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其它地点。
三、机关、团体、企事业单位、社区、村民委员会、住宅小区业主委员会和物业服务企业,应当做好本单位、本区域内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管理,在禁燃区域和场所内及其周边地带的合理范围内醒目位置设置统一、规范的禁燃标志,及时劝阻、制止、举报违反本通告的行为。
四、对违反肃宁县禁止燃放烟花爆竹规定,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,依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》予以治安拘留处罚;构成犯罪的,依法追究刑事责任;造成财产损失或者人身伤害的,依法承担相应法律责任。
五、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,原2017年11月15日施行的《肃宁县人民政府关于实行烟花爆竹禁限放的通告》同时废止。
本通告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。
特此通告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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