香港正式立法允許「拒絕搶救」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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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026-Aug-08

香港《維持生命治療的預作決定條例》已於7月31日起正式實施,該條例允許市民提前決定生命末期是否接受維持生命的治療。這是香港首次以成文法形式確立「預設醫療指示」和「不作心肺復蘇術命令」的完整法律框架,允許末期病人在清醒時提前決定拒絕無效搶救,並在法律上為醫護人員提供了保障。

具備精神能力的成年人,在罹患末期疾病且預期壽命短暫、處於持續性植物人狀態或不可逆轉的昏迷,以及罹患其他晚期不可逆轉的壽命受限疾病(如晚期腎衰竭、晚期阿爾茲海默癥)等三種特定狀況下,可預先訂立「預設醫療指示」(Advance Directive)。病人可通過預先訂立的指示,拒絕心肺復蘇、人工呼吸器、人工營養及水分等侵入性維持生命治療,但不得拒絕基本照顧及紓緩治療。

該條例將普通法的相關原則編纂為成文法,首次為預設醫療指示和「不作心肺復蘇術命令」(DNACPR)提供了清晰的法律依據,指示一經訂立,醫護及施救者必須遵從。條例也明確強調,預設醫療指示是為避免在病情不可逆轉時進行無效、徒增痛苦的「延長死亡」措施,讓病人自然離世,屬於「被動」放棄治療;而安樂死是主動結束生命,在香港法律上仍屬無效。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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